会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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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山西省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 xi)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山东企业及山东籍(或祖籍山东)人士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体商户及与工商业有联系的工作者,自愿参加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仁义礼智信”传统文化,教育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本会的“服务、维权、监管、协调”的功能,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管理会员企业的助手,协调多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晋、鲁两省的经济发展和合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充分发挥本会在会员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渠道作用,在会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会员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  

(二)  密切联系会员,畅通会员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做好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本会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政治安排工作。

(三)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关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四)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管理、法律、信息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  参与企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六)  加强会员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遵守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

(七)  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八)  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对内外交流活动。主动参与协调,解决贸易争议,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或根据企业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  依法加强本会财产管理。

(十)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

(一)团体会员: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与工商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国营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核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或修改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政治素质好;

(二)主持公道、秉公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民主集中制意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影响的政要、知名人士及专家学者为商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经选举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名誉会长、顾问、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5、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的职权

1、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处理专项工作;

2、参与商会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

3、受会长委托可代表商会参加相关活动。

4、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一名执行会长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研究和决定本会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委托相关事务所拨经费;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取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收支运行情况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将财务收支运行情况予以公示。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0年1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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